2012年6月20日,甲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当年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由该建筑公司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补缴10万元税款后于

admin2014-03-22  46

问题 2012年6月20日,甲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当年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由该建筑公司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补缴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问题:
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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