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1

admin2014-06-10  50

问题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1题)

选项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答案D

解析 本题以法的社会基础为基本考查点,结合了对法的本质和法与利益关系的考查。
    关于选项A,依据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并不是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还有很多其他:法学派别也持此观点,比如,社会法学派。因此,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其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B,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有时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者和统治阶级同盟者的某些要求和利益,但它们只具有局部意义,只有在保证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规定在法律中。因此,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由此可见,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否认了法的阶级性,故不当选。
    关于选项C,法与利益有着很紧密的关系,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控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因此,可以说,利益是法律的核心因素。但是,利益需要并不能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D,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因此,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会受到社会生活物质条件的制约,其法律是由其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故选项D是正确的,应选。
    本题的干扰项主要是AC两项。对于A项,法以社会为基础,这是我们已经很熟知的知识点,但是,考生在复习中很少会想到各个法学派别对此理论是否有统一的看法。其实,我们可以用排除的方法来筛选,如社会法学派,这一学派一直强调的就是法的社会性,它也主张法应该以社会为基础。由此可知,强调法以社会为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独特之处。另外,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用唯物史观的立场看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派别的根本区别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综上,从两个方面均可以断定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C项,法与利益的关系是历年司考都比较青睐的考查点,题目中设置的干扰项也有多种形式。考生往往因为对利益与法的关系理解不透彻而失分。其实,归根结底考生须牢牢抓住以下知识点:法体现利益,法应利益需要而产生,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实现的。离开了利益,法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但是,法并不是由利益来决定的,且离开了法律,利益仍旧是存续的。况且,本题的C项也可以结合“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一知识点来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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