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 )。

admin2013-03-01  55

问题 《物权法》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    )。

选项 A、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
B、未经登记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C、未经登记不产生对抗善意取得的效力
D、未经登记不得将抵押权和主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担保规定了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当然也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但优先受偿权只是担保物权的特点之一,其他还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等)而对动产(包括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产生对抗善意取得的效力(包括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比如甲将汽车抵押给乙以担保债务,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即生效,但没有登记。这时候甲将汽车出卖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能够取得所有权,附带在汽车上的担保物权消灭,而由甲向乙承担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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