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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
admin
2021-01-31
57
问题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
选项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按照通说行为(不法行为)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是共同不法。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故意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一)对于甲
(1)在客观不法层面上,甲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
(2)在主观责任层面上,15周岁的甲具有规范认识能力(达到不法年龄)、自主能力,具有故意,可构成正犯(不法层面上的正犯)。
(3)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只不过,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则层面上的罪名)。
(二)对于乙
(1)乙为甲编写侵入程序,实施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帮助行为。
(2)主观上与甲有相互意思联络,有帮助故意,构成帮助犯(不法层面上的帮助犯)。
(3)乙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5条、27条规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犯)。故而B选项正确。
(4)乙编写侵入程序,根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还可触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正犯),系“共犯行为正犯化”。
(5)在罪数上,比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第3款、第287之一第3款、第287条之二第4款的精神,认为触犯两罪,择一重罪处断。
(三)甲、乙二人的关系
(1)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25提条第1款,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按主犯、从犯分类,对于该罪行为,乙系从犯。故而A、B选项正确。
(2)甲有独立的规范认知能力,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因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关系,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正确。
(3)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乙并非只有单向、片面的意思联络。故乙不构成片面的共犯。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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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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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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