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下列哪些是可以采用的执行方法?( )

admin2022-05-18  40

问题 第三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下列哪些是可以采用的执行方法?(          )

选项 A、有关单位持有时,应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书转交
B、有关公民持有时,应根据法院的通知交出
C、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
D、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其享有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权利为由,可以根据案外人异议程序来获得救济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所以,AB的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的说法正确。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5条的规定,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所以D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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