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设银行南京路支行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2013年第二季度发生了以下儿笔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200万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10000万元,取得贷

admin2013-02-14  43

问题 天津建设银行南京路支行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2013年第二季度发生了以下儿笔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200万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10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300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2200万元;
    (3)2013年4月1口,以银行存款2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0万元,每月月末支付2.5万元,本季度共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固定利润7.5万元;
    (4)本期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5万元,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8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8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3.5万元;
    (6)该金融机构兼营销售金银业务,奉期取得购销差价收入20万元;
    (7)本期销售上期购进的债券和股票:债券购进原价20万元,另外支付购进时手续费、税金0.50万元。销售债券收入25万元,其中已经扣除销售时发生的税费0.80万元;股票购进价60万元,其中包含购进环节手续费0.50万元,出售股票收入55万元,另外支付销售手续费0,45万元。
    (8)提供农户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3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所有收入均分开核算,试计算该金融企业第二季度应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具体的税法规定。

选项

答案(1)税法规定,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2)存款不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3)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视同贷款业务征税。   应纳营业税=7.5×5%=0.38(万元)   (4)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银行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8)×5%=0.65(万元)   (5)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6)销售金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7)金融机构销售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买卖出现正负差,在同一纳税年度可以相抵,不同大类的金融商品正负差不得相抵。金融商品的营业额等于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买入价是指买人原价,不包括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债券买卖应纳营业税=(25+0.8-20)×5%=0.29(万元)   股票买卖营业额=[55-(60-0.5)]=-4.50(万元)。所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8)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企业第二季度应纳营业税=10+150+0.38+0.65+1+0.29=162.32(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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