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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但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但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
admin
2009-01-15
23
问题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但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
选项
A、被告人刘西,在执行前揭发了张某重大贪污、受贿事实
B、被告人马中美,执行前声明自己已怀孕2个月
C、书记员王冠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
D、被告人张华,声称自己有1名未满1岁的孩子,正在哺乳
答案
1,2,4
解析
有哺乳期的孩子并不是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理由。参见《刑诉解释》第342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 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 罪犯正在怀孕的。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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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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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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