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泯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执行前,发现下列哪些情况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admin2016-04-18  33

问题 李某以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泯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执行前,发现下列哪些情况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选项 A、发现李某还可能犯有盗窃罪
B、李某揭发同村张某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
C、李某正在怀孕
D、同案犯林某归案自首,承认杀人的罪行是其策划并实施的,李某只是从中帮忙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本题B项符合“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故应当选,C项李某正在怀孕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故C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5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况:
(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本题的A、D两项分别符合《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2)项,故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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