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国有银行信贷员。1998年6月,交运大厦筹建办开出1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施工单位,后出于对施工单位的不信任,筹建办负责人黄某及会计高某找到金某,希望能拒付这180万。金某查验后得知该款项仍在银行账户,于是提出提走部分现金、造成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拒付的

admin2014-07-03  21

问题 金某,某国有银行信贷员。1998年6月,交运大厦筹建办开出1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施工单位,后出于对施工单位的不信任,筹建办负责人黄某及会计高某找到金某,希望能拒付这180万。金某查验后得知该款项仍在银行账户,于是提出提走部分现金、造成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拒付的方案,得到黄某及高某的赞成。高某提供印鉴齐全的转账支票,并填好转账金额及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信息,交给金某具体操作。金某于6月22日将转账支票填写完备,将筹建办的100万元转入某涂料公司账户(属于同一银行)。6月23日,金某用涂料公司两张转账支票将该100万元转入其个人的证券营业部账户,用于买卖股票。6月底,筹建办发现100万元并未如其所想回到其账户,便向金某讨要,但金某因炒股亏损没钱归还。对金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选项 A、挪用公款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1

解析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限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金某提出方案的行为确实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筹建办的信任的行为,但是金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筹建办“同意金某具体处理该款”也不能构成对该财产的“处分”,因此不成立诈骗罪。其次,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并不满足“代为保管”这一要件。最后,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金某利用了特殊的身份——银行的信贷员,且该身份使得其办理转账业务非常简单;同时存在银行的钱其所有权属于银行,筹建办的允许不能形成对金某挪用行为的豁免,因此应认定金某成立挪用公款罪。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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