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营业地位于中国)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营业地位于美国),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中国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

admin2015-08-03  62

问题 2005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营业地位于中国)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营业地位于美国),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中国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3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3月1 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为火所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4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问题:
如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合同于2005年3月17日成立。因为,根据公约规定,美国公司的复电对于中国公司发价中价格的改变属于实质性变更,同时,也构成了新的发价,中国公司于3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美国公司的更改要求属于对该美国公司新发价的接受,而该接受于3月17日为美国公司收到,按照公约的规定接受于到达时生效,因此3月17日接受生效,同时,合同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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