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持刀逼向田某,并让他交出钱和手机。田某见状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报
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持刀逼向田某,并让他交出钱和手机。田某见状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报
admin
2021-08-02
46
问题
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持刀逼向田某,并让他交出钱和手机。田某见状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B、田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正当防卫,但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C、田某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符合自助免责的条件
D、田某虽然在事实上造成了黄某的死亡,但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的条件
答案
A,B,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黄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因此不存在法律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FV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英国人戴维斯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大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后双方产生争议,戴维斯发现网络上有出自大华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大华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关于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某德国公司向中国甲公司出售一大型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的各部分部件分五批到货。前三批部件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部件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某县卫生局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5天的决定,关某和李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拘留决定明显过轻。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人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质量问题应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10题)
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6题)
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04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
(2005年)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
随机试题
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是()。
初产妇,26岁,足月临产,宫缩具有正常的节律性、对称性和极性,但宫缩30秒/5~10分钟,产程进展缓慢,胎心音135次/分。应首先考虑为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具备()功能。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费用的确认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体态语言的作用有()。
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个论断指出了()。
在下列历史事件中,发生在广东的是()。
A、 B、 C、 D、 B
如果要在VBA中打开一个窗体,可使用()对象的OpenForm方法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