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开办公司,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因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3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13-12-28  46

问题 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开办公司,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因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3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丙只能请求甲偿还30万元
B、丙可以直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10万元
C、丙应当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10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10万元

答案1,2,8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看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首先应向债务人追偿,只有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故C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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