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两万元未还,甲无其他财产,但丙欠甲安置费五万元,甲到期未主张丙还款,则乙可对丙行使代位权。 ( )

admin2013-12-20  38

问题 甲欠乙两万元未还,甲无其他财产,但丙欠甲安置费五万元,甲到期未主张丙还款,则乙可对丙行使代位权。    (    )

选项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安置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不可以代位行使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不能对丙行使代位权,题中说法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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