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3-12-28  40

问题 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公司的总经理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C、公司一次性转让资产达到了总资产的1/3,该事项可由董事会自行决定,不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D、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答案2,4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6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故A项不正确:《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既然不得兼职,当然就不得兼任负责人了,B项正确;《公司法》根据第67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而且《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职权中并未规定公司转让重要资产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只是在第122条中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转让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份之三十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中行使股东会职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然就没有干涉董事会决定转让资产的权力,C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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