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即已建立司法官吏错案追究制度,自西周至明清均有相关规定。唐代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对当代中国确立司法责任原则有何启示?

admin2021-11-18  34

问题 中国古代即已建立司法官吏错案追究制度,自西周至明清均有相关规定。唐代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对当代中国确立司法责任原则有何启示?

选项

答案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最为完备的时期。唐朝的统治者要求司法官员依法办案,取信于民。为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唐朝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其次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罚。唐朝建立了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同职连署的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从唐朝对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来看,“故意出入人罪”的罪责远大于“过失出入人罪”。因为前者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明显要高。这样的立法符合现代的立法原理。 唐朝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对当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启示: (1)加强和完善法官责任立法。虽然《国家赔偿法》《法官法》规定有法官责任制度,但是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应借鉴古代责任条款具体、明确的长处,科学、适度地加重违法法官的责任。 (2)重视和加强法官责任制度实践。密切关注法官责任制度的实践环节,防止立法与文践脱节。对独任制审理和合议制审理区别对待,在合议审理的案件中,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降等处罚。 (3)完善落实法官责任制度的相关措施。完善法官选任制度,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实现法官独立,只有独立审判,不利后果的承担才不会因互相推诿而落空;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只有法官有了任职保障,才能心无旁骛地处理法律事项,避免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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