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国南方某城镇衣间突然山洪暴发,该村庄河边的两条驳船同时被洪水卷走,船上有樊某等4位渔民。他们高声呼救,终于惊醒了正在岸边看护机动船的严某和翁某两位村民。两位村民先后4次冒着生命危险,驾船靠近驳船,终于将樊某等4人救上岸。结果严某和翁某自己的船

admin2008-12-16  37

问题 2005年,中国南方某城镇衣间突然山洪暴发,该村庄河边的两条驳船同时被洪水卷走,船上有樊某等4位渔民。他们高声呼救,终于惊醒了正在岸边看护机动船的严某和翁某两位村民。两位村民先后4次冒着生命危险,驾船靠近驳船,终于将樊某等4人救上岸。结果严某和翁某自己的船却被洪水卷跑。不久,严某和翁某要求樊某等4人赔偿自己船的损失,并且给付自己3 000元的报酬,遭到樊某等4人的拒绝。
请以所学民法理论,从至少以下两个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论述。
1.樊某等4人不仅应当赔偿严某和翁某渔船的损失,并且应当给付3 000元的报酬。
2.樊某等4人应当赔偿严某和翁某渔船的损失,但不应当给付3 000元的报酬。

选项

答案 1.严某和翁某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他们可以要求樊某等4人赔偿自己渔船的损失。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三项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可见,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的具体内容是: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自己因管理而支出的两项费用,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二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遭到的实际损失。但是并不包括管理者因此可以向受益人要求支付报酬。本题中,严某和翁某为了樊某等4位渔民的生命,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冒着生命危险,终于将樊某等4人抢救上岸。该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严某和翁某可以以无因管理要求樊某等4人支付自己直接支出的费用和自己为此而遭受的损失即渔船的损失,但是,却不能够对管理行为要求报酬。 2.严某和翁某的行为构成了紧急避险,可以要求樊某等4人对于自己渔船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到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2)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之;(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由于避险行为以较小的损失挽救了较大的利益,不具有法律及道德上的可非难性,避险行为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避险行为人因避险行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本题中,严某和翁某在樊某等4位渔民的生命受到洪水危险的情况下,多次冒着生命危险,终于将樊某等4人救上岸,虽然损失了自己的财产,但挽救了4人的生命。该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根据我国法律对紧急避险法律的相关规定,严某和翁某对于自己渔船的损失,可以要求作为受益人的樊某等4位渔民进行补偿,但是却不能够要求4人给付报酬。 3.严某和翁某的行为构成了见义勇为,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樊某等4人应当赔偿严某和翁某的渔船的损失,并且支付其一定的施救报酬。所谓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又称为民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与他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一致,它是公平原则的集中体现,也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本题中,严某和翁某在樊某等4位渔民的生命受到洪水危险的情况下,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多次冒险抢救,终于将樊某等4人救上岸。该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根据民事活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樊某等4人不仅应当赔偿严某和翁某的渔船的损失,也应当支付严某和翁某一定的施救报酬。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5X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