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项表述正确?( )

admin2020-02-28  51

问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项表述正确?(    )

选项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银行的抵押权

答案D

解析 乙实施冒名行为时,不具有将该行为的效果归属于甲的意思,该抵押行为系乙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不按无权代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屋系甲、乙共同所有,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属于无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与物权变动。乙与银行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且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供本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00万元借款属于乙的个人债务,甲对该项债务不负连带还款义务。C项错误。本题中,实施无权处分的是乙,而不是登记名义人甲,银行不能善意取得对该房屋的抵押权。错误的抵押登记构成对所有权的“不法妨害”,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申请更正登记,请求撤销银行的抵押登记。D项正确。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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