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内保理融资服务协议》等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为其提供额度为2000万元、附期限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若应收账款对应的买方未按时足额向甲公司还款,则乙公司须在回购期内回购仍未

admin2023-02-22  22

问题 2014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内保理融资服务协议》等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为其提供额度为2000万元、附期限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若应收账款对应的买方未按时足额向甲公司还款,则乙公司须在回购期内回购仍未足额清偿的全部应收账款,并支付对应的保理费、手续费及罚息等。
之后,甲公司多次受让乙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并按约发放保理融资款。甲公司同时向应收账款对应的买方公证送达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各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甲公司并未收到对应买方归还的款项,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保理费、罚息等,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手续费的总和按照年利率30%计算并支付。
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提出按照年利率30%计算各项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选项

答案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手续费以及利息、罚息,但是各项费用及利息、罚息等的总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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