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卷二—51,多)

admin2014-07-03  34

问题 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卷二—51,多)

选项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即都明知共犯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具有意思联络。本题中,甲为去乙的别墅盗窃,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已显示丙对甲的犯罪意图明知且为其提供了图纸,成立帮助犯,即帮助行为使犯罪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中并没有人户盗窃。切记,《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中有一个是“入户抢劫”。故A项错误。丙为甲绘制了地图,虽然并没有使用,但丙的帮助行为使得甲盗窃时,心理上更为从容,丙的精神帮助行为仍然存在。丙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属于犯罪既遂。
注意:帮助犯的帮助可以是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只要具备二者之一就可以成立帮助犯。故B项错误,C项正确。   
甲起主要作用,实施了具体的盗窃行为,系主犯。丙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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