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感情基础尚好,因而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3-12-28  31

问题 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感情基础尚好,因而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又起诉,由于无新情况、新理由,因此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B、李某以有新情况、新理由为由,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李某尽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由于是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的,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李某无新情狐新理由,而且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所以,只有B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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