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口公司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就某商品询售,后收到乙公司发盘,发盘中规定有效期至6月20日。甲公司6月24日用电传乙公司表示接受对方发盘,乙公司未予回复。后商品价格上涨,乙公司于7月10日来电要求甲公司在7月15日前发货,否则,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admin2010-08-02  59

问题 我进口公司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就某商品询售,后收到乙公司发盘,发盘中规定有效期至6月20日。甲公司6月24日用电传乙公司表示接受对方发盘,乙公司未予回复。后商品价格上涨,乙公司于7月10日来电要求甲公司在7月15日前发货,否则,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请问,甲公司是否应按乙公司要求发货?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不应发货。[理由] 甲公司6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发盘中规定有效期,因而此接受不具有效力,仅相当于新的发盘,双方无合同关系存在,因而甲公司无承担发货的义务与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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