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5)

admin2021-05-28  28

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5)

选项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非借条出具日。
    选项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这一规定可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本题中银行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甲仅失去了胜诉权,但仍可以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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