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四第94题)以下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34

问题 (2004年卷四第94题)以下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口头审理是一种非正式的审理方式,书面审查是无效宣告请求的正式审理方式
B、口头审理既可以应当事人请求举行,也可以由合议组自行决定举行
C、口头审理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公开举行
D、对于一个案件,只能举行一次口头审理

答案B

解析 A.《专利审查指南2010》4-4-1“引言”中规定:”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C.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审查指南20,10》4-4-2“口头审理的确定”中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选项C、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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