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23

问题 简述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人格权是主体对其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实现并维护其人格独立的最重要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性指对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内容、保护方法等都以立法予以确认,以便在对人格权实施法律保护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关系相联系的权利都是人格权的内容,这样的话,人格权的内容就会非常宽泛。但世界各国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都是有限制的,对民事主体的具体人格权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地予以完善。换言之,具体人格权均采法定主义,其种类、内容等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宪法》、《婚姻法》、《刑法》等也确认了人身自由、身体权、贞操权等人格权。 人格权的法定性一方面可以使得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得到广泛的确认和保护,有助于主体明确认识自己所享有的人格权,能够主动的行使并捍卫自身的人格权。同时也能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且可以通过人格权法的规定对遭受人格权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措施,允许其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害等办法恢复受侵害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类型才受到相应的保护,也限制了民事主体滥用权利,仅对于法定化的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使人格权法的规定能够发挥切实的作用。 但是人格权不能陷入法定主义的泥潭,这就是说人格权法定并不意味着法律未明确列示的人格权类型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和发展速度往往超出立法者的预料,一些新型的人格权常常会应时而生。在人格权中确认越来越多的具体人格权基础上,还应当设置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予以弥补,使其更具有包容性和广泛性。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这一制度首先创设于《瑞士民法典》。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之后,当出现一些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人身权侵权案件时,法官即可援引该条规定以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宪法=》第38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是我国关于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根据。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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