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出资购买海边别墅一栋,各自占有50%的份额,并共同决定出租给丙,后甲因债务问题,将自己的50%份额抵押给丁,债务到期后,甲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决定变卖自己对别墅所有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乙丙丁与第三人均要求购买,问,最终房屋应卖给谁?( )

admin2009-05-14  32

问题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海边别墅一栋,各自占有50%的份额,并共同决定出租给丙,后甲因债务问题,将自己的50%份额抵押给丁,债务到期后,甲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决定变卖自己对别墅所有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乙丙丁与第三人均要求购买,问,最终房屋应卖给谁?(    )

选项 A、乙
B、丙
C、丁
D、第三人

答案1

解析 本题中共出现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此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房屋买卖无效。根据这两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而享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而享有,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在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A项:本题中,乙作为别墅的共同共有人,享有物权上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最终购得房屋,A项正确。B项:丙作为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其优先性不如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最终购得房屋;C项:丁作为抵押人,虽然享有对甲所有的份额的抵押权,但是,作为购买者却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最终购得房屋。D项:第三人显然也不能购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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