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11年试卷二第61题)

admin2017-03-16  17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11年试卷二第61题)

选项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答案A,B,C

解析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排除意思: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利用意思:将单独毁坏、隐匿财物的行为排除在盗窃罪、诈骗罪之外。
    对于利用意思,要从以下四方面掌握:
    首先,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男性基于癖好窃取女士内衣的,虽然不是基于遵从内衣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但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利用意思。仍然成立盗窃罪(即选项A)。
    其次,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仍然具有利用意思(即选项B)。再如,骗取他人钢材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存在利用意思,依然成立诈骗罪(即选项C)。
    再次,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骗取他人的名画用于自己观赏的,具有利用意思,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在具有毁坏、隐匿的意思的同时还具有其他动机,而该动机不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时,不能认定具有利用意思。例如,甲在杀害乙后,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发现被害人的身份,而将乙随身携带的钱包、证件等取走后扔人海中。虽然甲取走乙财物的行为不只是单纯地毁坏、隐匿,而是具有防止司法机关发现被害人身份的意思,但该意思不能被评价为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所以,甲不具有利用意思,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即选项D)。反之,如果在具有毁坏、隐匿的意思的同时还具有其他动机,而且该动机能够评价为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时,则宜认定具有利用意思。例如,丙取走与自己珍藏之高价邮票相同而属于丁所有之邮票,并加以毁弃,而使自己所有之邮票成为世界上唯一之邮票,以提高其交易价格。由于丙不只是单纯毁坏他人邮票,而且具有利用他人邮票价值的意思。应肯定其具有利用意思。
    最后,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财物而是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又利用该财物的,则成立侵占罪。
    由上可见,如果行为人具有直接获得利益、享受利益的意思,即使利用了财物的例外用途,也应认定具有利用意思[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第847~848页,《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210~211页也有相同的论述]。
    还要注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选项A、B、C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选项D则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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