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10  45

问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答案D

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考生应当注意的是: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的主体并不是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不能是上级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此判决即为生效判决。本案属于死缓案件,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核准的此生效判决,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可见,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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