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4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之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此时,乙已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于是甲没:行将自己与丙之间的

admin2017-08-18  20

问题 甲于2004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之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此时,乙已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于是甲没:行将自己与丙之间的协议告知乙。丙于是将1万元款项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乙回乡后,得知该情况。
问题:
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属如何?

选项

答案乙最晚应于2010年1月16日领取该笔钱。根据《合同法》,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务人于2005年1月16日,履行期限届满向提存机关提存,债权人乙必须在提存之日起5年内领取标的物。 提存利息归乙所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因此应该归债权人乙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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