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20,单)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20,单)
admin
2017-03-09
39
问题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20,单)
选项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
A
解析
本题虽然是一道单选题,但综合性较强.四个选项分别考查了四个不同的考点。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本题中,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也就意味着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就取得了小说《别来烦我》的著作权。因此,A项错误,就是本题的答案。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张某对剧本这一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张某行使对剧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原作品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故选项B、C正确。
电视台制作节目需要大量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有利于电视台制作节目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情况下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仅需支付报酬即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关键在于,电影、电视剧作品具有特殊性,不允许电视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甲公司对拍摄的电视剧享有著作权,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的行为属于行使该电视剧广播权的行为,因此应当经过甲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综上,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e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11,单)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56,多)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11,单)
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2008—卷三—9,单)
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6,单)
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78,多)
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2012—卷三—31,单)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卷三—33,单)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
随机试题
牙周引起的牙髓感染,最主要的途径是
在口腔健康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中.某省的龋均(12岁)为2.0,根据WHO度龋病流行程度的评价指标应为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
商业银行应对贷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是()。
“应收账款”总账借方科目余额12000万元,其明细账借方余额合计18000万元,贷方明细账余额合计6000万元;“预收账款”总账贷方科目余额15000万元,其明细账贷方余额合计27000万元,借方明细账余额合计120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3000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15年、2×16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15年2月10日,甲公司自公开市场以6.8元/股购入乙公司股票2000万股,占乙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数量的4%,取得股票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等40万元。甲公司在取得
周某在妻子亡故后一直单身,多年来由保姆照顾其起居,现周某病危,他准备将一半的财产留给保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ResearchintoDNAhashadasignificantimpactonmedicine.ThroughrecombinantDNAtechnology,scientistscanmodifymicroorgan
Whatisoneservicethatbanksdonotprovid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