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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 000 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 000 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
admin
2018-02-01
24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 000 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 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 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 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 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王某为甲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实施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其收益应该归公司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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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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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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