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0-12-29  35

问题 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答案B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此处为应当而非可以。
可见,A项错误。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而是“应当”通知。
B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B项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某系聋哑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应当保障提供辩护人帮助。C项错误。
D项: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某系聋哑人,不适用简易程序。而只有简易程序才可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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