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A、B两个营业机构,A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B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A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资料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04年度A机构实现利润200万元

admin2013-09-28  38

问题 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A、B两个营业机构,A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B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A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资料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04年度A机构实现利润200万元,其中国库券转让收益5万元;B机构当年亏损 100万元,年内被税务机关罚款10万元;
   (2)2005年度A机构实现利润100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3万元;B机构实现利润 200万元,年内直接无偿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开发经费30万元;
   (3)该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1 000万元,投资成本为600万元,收入款项由A机构兑换外币后汇出。
   要求:
   (1)分别计算A机构2004年和2005年应该合并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A、B机构所在地均免征地方所得税);
   (2)计算该外国企业转让股权应该预提的所得税。

选项

答案(1)2004年度A、2机构应纳所得税=[200-(100-10)]×30%=33(万元) (2)2005年度A机构应纳所得税=(100-3)×30%=29.1(万元) 2005年度2机构应纳所得税=[200-(100-10)]×15%=16.5(万元) 2005年度2机构补亏额应纳所得税=(100-10)×30%=27(万元) 2005年A、2合计应纳所得税=29.1+16.5+27=72.6(万元) (3)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 000-600)×10%=40(万元)

解析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合并缴纳时,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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