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王某,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上大学,又不愿参加工作,成为无业游民。王某不久前结识一帮“铁哥们儿”。因“铁哥们儿”好赌,王某便自告奋勇,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铁哥们儿”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王某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

admin2008-12-16  38

问题 青年王某,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上大学,又不愿参加工作,成为无业游民。王某不久前结识一帮“铁哥们儿”。因“铁哥们儿”好赌,王某便自告奋勇,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铁哥们儿”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王某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铁哥们儿”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王某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王某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李某,素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了王某的“秘密”。李某灵机一动,料定王某不敢声张,想出一个“大发一笔而不担风险”的主意。2001年5月2日深夜1时许,李某蒙面持猎刀闯入王某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王某吃了一个“哑巴亏”,又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王某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日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李某。
  王某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李某。2001年11月5日,王某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口角中,王某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李某一见势头不妙,转向就逃。一会儿王某追上,李某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王某“放一马”,王某哪里肯听,举起铁棍照李某肩部就砸,想要打废李某一只胳膊。李某情急之下顺手抬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李某木棍戳伤了王某的眼睛,而王某用铁棍打伤了李某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右眼外伤失明,而李某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本案经C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由C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2001年12月29日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区人民法院2002年1月10日以C法刑初字[2002]第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不构成赌博罪;李某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C区检察院现在欲提起抗诉。
请您拟写抗诉状。

选项

答案A省B市C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2002]C检刑抗字第3号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35岁,1965年5月3日生于A省B市C区,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无业,住 A省B市C区大同村。未受过刑事处罚。2001年11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C区公安分局拘留, 11月10日经C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C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C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37岁,1963年7月2日生于A省B市C区,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农民,住 A省B市C区大同村。未受过刑事处罚。2001年11月5日,囚涉嫌抢劫罪被C区公安分局拘留,11月10日经 C区检察院批;住逮捕,由C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C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李某抢劫罪一案经C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由C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2001年12月29日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区人民法院2002年1月10日以C法刑初字[2002]第 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不构成赌博罪;李某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行徒刑10年。   经本院审查,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王某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一些人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王某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参加赌博的人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王某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王某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李某发现了王某的“秘密”,2001年5月2日深夜1时许,李某蒙面持猎刀闯入王某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王某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王某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日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李某。王某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李某。2001年11月5日,王某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口角中,王某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李某一见势头不妙,转身就逃。一会儿王某追上,李某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王某“放一马”,王某不听,举起铁棍朝李某肩部就砸,意想打废李某一只胳膊。李某情急之下顺手抬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李某木棍戳伤了王某的眼睛,而王某用铁棍打伤了李某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右眼外伤失明,而李某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一审不予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被告人李某持刀抢劫了赌场,当场抢走赌资6000元,属于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而其伤害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不予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王某利用自己独门独户的住房条件,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虽从不参与赌博,但其行为即属于“开设赌场”的性质,而且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应当构成赌博罪。   二、李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赌资的目的,持刀抢劫了赌场,当场抢走赌资6000元,属于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抢劫“赌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因为只要以非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就属于抢劫的性质。虽然王某等赌头、赌棍对该批赌资没有合法所有权――因为赌资属于非法活动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但并不表明该批赌资就没有合法所有者,从其性质上分析,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成为国家财产。总之,只要行为人自己对所抢的财物没有所有权,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暴力、威迫的方法强行占有的,就属于抢劫行为。   三、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11月5日的行为应当根据正当防卫理论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王某出于报复的动机和故意伤害的目的,挑衅李某,然后乘机行凶,其行为属于防卫挑拨而非防卫之意图,并造成李某重伤,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李某却不同,其面对的是故意行凶伤害的王某,没有丝毫准备,而且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为制止王某的故意侵害而为之,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的要求。即属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对李某与王某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李某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为了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   此致 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笑                                 检察员:赵二黑                                 2002年1月13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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