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13-06-09  34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B、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C、对于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D、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故A项正确,D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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