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对于“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这种行为称为:

admin2014-06-10  38

问题 秦汉时期,对于“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这种行为称为:

选项 A、公室告
B、非公室告
C、告
D、劾

答案2

解析 秦朝根据告诉权的不同,把犯罪分为“公室告”犯罪和“非公室告”犯罪两类。“公室告”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义务向官府告发;“非公座告”即“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对于此类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强行告,告者罪”。告和劾则是指秦汉时期的告诉形式,由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的称为告,由政府官员代表国家对犯罪者提出纠举控诉的称为劾。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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