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于3月1日就出口自行车向某英商发一要约,限其3月5前答复,价格是CIF伦敦每辆45英镑,装运期为6月份。对方于3月2日回电,表示完全接受我方的报盘,但装运期必须改为5月份。由于我公司没有回电,英商于3月4日又来电表示完全接受我方3月1日的要约

admin2010-04-19  31

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3月1日就出口自行车向某英商发一要约,限其3月5前答复,价格是CIF伦敦每辆45英镑,装运期为6月份。对方于3月2日回电,表示完全接受我方的报盘,但装运期必须改为5月份。由于我公司没有回电,英商于3月4日又来电表示完全接受我方3月1日的要约,我方当即电告对方货已售出,而英商则认为合同已告成立,要求我公司履行合同。问我公司是否应该履行合同?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我方和英商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故我公司不应该履行合同。 (2)这属于“对要约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问题: ①对要约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承认此反要约。) 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时所附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 ③ 凡在要约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加或变更者,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A.货物的价格; B.付款; C.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D.交货的时间与地点;E.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F.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结合此案例,很明显英商在3月2日中的回电中,将“装运期为6月份”改为了“装运期为5月份”,这实际上是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中规定的“④交货的时间与地点”的变更,也就是说:英商在3月2日中的回电中出现了实质性变更。这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构成的是反要约。 而我公司在英商于3月4日又来电表示完全接受我方3月1日的报盘之前都一直没有回电,也就是说我方并未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即:我方并不承认此反要约,也就是说合同并不能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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