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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1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1题)
admin
2018-05-10
39
问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1题)
选项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
解析
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甲聘请乙照看小孩,乙负有照看小孩的约定义务,但是没有照看甲的义务,甲突发疾病,乙为甲的利益考虑,将甲送往医院,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B错误: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乙和丁之间成立委托合同,丁照看小孩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聩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为丁的雇主,仅对丁“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并非从事劳务造成的损害,用人者丙不承担责任。
D错误:乙对甲小孩的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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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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