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先将房屋交付于甲,但在甲付清全部价金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在房屋交付后全部价金付清前,房屋因大火而灭失。对此,应由谁承担损失?( )

admin2017-02-20  34

问题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先将房屋交付于甲,但在甲付清全部价金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在房屋交付后全部价金付清前,房屋因大火而灭失。对此,应由谁承担损失?(     )

选项 A、甲,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B、乙,因为房屋所有权属于乙
C、甲,因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效,房屋所有权应视为属于甲
D、甲、乙各负担一半损失

答案A

解析 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以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三个条文确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标的物交付主义,即风险随着交付走。也就是说,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的转移不以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需依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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