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余某与中国人赵某在乙国参加博览会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中国,付款地亦在中国,支付方式为汇票支付,余某在乙国填写汇票交付给赵某,后余某、赵某就合同内容和汇票事宜发生纠纷,且赵某所持余某所开汇票遗失,赵某向中国法院起诉,并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对此

admin2010-06-14  30

问题 甲国人余某与中国人赵某在乙国参加博览会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中国,付款地亦在中国,支付方式为汇票支付,余某在乙国填写汇票交付给赵某,后余某、赵某就合同内容和汇票事宜发生纠纷,且赵某所持余某所开汇票遗失,赵某向中国法院起诉,并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关于合同纠纷,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中国法
B、出票人余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即甲国法和出票行为地法即乙国法,只有依甲国法和乙国法其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方可认定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应适用出票地法,即乙国法
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设定受诉法院为中国,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应依据中国冲突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题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结合本题中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付款地均为中国,中国法可以被认为是与合同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选项B关于出票人余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是错误的。《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Si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