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此外,甲公司以其5台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

admin2019-05-23  28

问题 2015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此外,甲公司以其5台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
2016年4月10日,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6年4月20日提货。2016年4月16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机器设备,并拟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2016年4月20日,丙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器设备已被丁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丁公司返还,被丁公司拒绝。
2017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其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5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称: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陈某抗辩称:(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称: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无须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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