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09-03-25  25

问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2

解析 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贵重金属罪中只规定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不包括进口的贵重金属。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所以A项不选。
   C项中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根据刑法第176条应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至于丙的高利转贷行为,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高利转贷罪是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丙转贷的钱并不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因此不成立高利转贷罪,C项不能选。
   就D项而言,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因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只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此D项错误,不能选。
   B项中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根据第142条的规定,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是,其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按照第140条定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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