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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
admin
2021-04-01
34
问题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87)
选项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答案
B
解析
选项A不选: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帮助犯,需要有事前的通谋和共同犯罪的故意。据题干可知,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刘某并不知情,没有与王某的事前的通谋和共同犯罪的故意,遂无法成立共犯中的帮助犯。
选项B应选: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罪的成立必须以没有事前通谋为前提,若事前存在通谋,则成立之前犯罪的共犯。基于A的分析,刘某没有与王某的事前通谋,针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刘某属于事前的不知情,故本选项正确。
选项C不选:根据《刑法》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定抢劫罪。实施以上行为的,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在定罪量刑上应定抢劫罪。构成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之一为,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即可,不要求前一个行为成立罪名。基于AB分析可知,李某先前的窝藏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针对李某后面的将刘某打伤行为,显然,不构成事后抢劫。
选项D不选:成立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之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王某虽然是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但王某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王某不成立事后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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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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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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