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张伟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金额20万的汇票,付款人为乙公司。后张伟不慎将汇票遗失,被黄莺拾得。黄莺伪造张伟的签章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吴愁。吴愁又背书转让给平常。后平常在与陈某的买卖电脑的业务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陈良,并在汇票背书栏记载有“不得转让”和“按

admin2015-09-11  42

问题     甲公司以张伟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金额20万的汇票,付款人为乙公司。后张伟不慎将汇票遗失,被黄莺拾得。黄莺伪造张伟的签章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吴愁。吴愁又背书转让给平常。后平常在与陈某的买卖电脑的业务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陈良,并在汇票背书栏记载有“不得转让”和“按期履行交货义务,质量无瑕疵,才可以付款”。平常的好友丙和丁为平常提供保证,汇票上记载着丙、丁对保证责任各承担一半。最后陈良在向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承兑,但需要甲公司预付。”
    问题:
如何界定平常在背书栏记载事项的性质?其效力如何?

选项

答案平常背书记载的事项“不得转让”有效,其效力是平常对于陈某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对于陈某后续的转让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依据《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栏的另一记载“按期履行交货义务,质量无瑕疵,才可以付款”,属于附条件的背书,该条件无效,背书有效,视为背书无条件。依据《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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