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负有对胡某20000元的到期债务未还,胡某便要李某以其持有的一张金额为28000元的票据抵偿债务,否则要将李某告上法庭,还扬言要举报李某的偷税漏税行为。李某十分害怕,便勉强同意,履行了转让手续。 问:(1)胡某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admin2014-12-12  39

问题 李某因负有对胡某20000元的到期债务未还,胡某便要李某以其持有的一张金额为28000元的票据抵偿债务,否则要将李某告上法庭,还扬言要举报李某的偷税漏税行为。李某十分害怕,便勉强同意,履行了转让手续。
问:(1)胡某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胡某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3)若胡某又将汇票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蒋某,胡某的行为是否影响蒋某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胡某是以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因此不合法。 (2)胡某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胡某是以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3)不影响。因欺诈、胁迫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相对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行为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本案中,胡某虽然为恶意取得,但蒋某并不知情,且蒋某对胡某享有债权,因此,蒋某为善意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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