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08年5月向供货方购进植物油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购进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

admin2022-04-02  43

问题 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08年5月向供货方购进植物油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购进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

选项 A、商场应按156.92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4.8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85万元
E、商场按平销返利有关规定冲减前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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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税率)×税率
   商场的进项税=20.4-4.8÷1.13×0.13=19.85 (万元)
   商场的销售额=20.4÷0.13=156.92(万元)
   商场的应纳增值税=20.4-19.58=0.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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