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

admin2010-06-25  27

问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纳税。请回答下面问题:
如果复议机关以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向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

选项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C

解析 行政复议采用一次复议制,故B项错误。在行政复议决定改由茶厂缴纳税款之情形下,杨某已经不再具有原告资格,茶厂可提起行政诉讼,杨某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7条)。故排除D项,选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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