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原告AA、BB,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下称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原告AA、BB均为投标人以外的与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admin2012-09-01  33

问题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原告AA、BB,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下称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原告AA、BB均为投标人以外的与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
    被告:被告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县建设局(下称CC建设局)。
    (二)案情介绍
    第三人D银行拟建一座办公楼,D银行作为其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于2004年10月19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A公司B公司等5家建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原告AA、BB,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
    11月28日,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C公司。两原告AA和BB以第三人D银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D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12月6日以个人名义向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CC建设局进行投诉。被告CC建设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D银行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D银行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12月22日,被告CC建设局作出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AA和BB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月27日,原告AA和BB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CC建设局作出的《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CC建设局宣布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违法,中标无效。
    (三)判决结果
  ××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CC建设局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
    (2)责令被告CC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原告AA、BB对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原告AA、BB,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下称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原告AA、BB均为投标人以外的与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
    被告:被告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县建设局(下称CC建设局)。
    (二)案情介绍
    第三人D银行拟建一座办公楼,D银行作为其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于2004年10月19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A公司B公司等5家建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原告AA、BB,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在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
    11月28日,第三人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C公司。两原告AA和BB以第三人D银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D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12月6日以个人名义向D银行的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CC建设局进行投诉。被告CC建设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D银行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D银行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12月22日,被告CC建设局作出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AA和BB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月27日,原告AA和BB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CC建设局作出的《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CC建设局宣布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违法,中标无效。
    (三)判决结果
  ××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CC建设局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
    (2)责令被告CC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原告AA、BB对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

答案原告AA、BB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虽然原告AA、BB并非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仅因分别为投标人A公司、B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但是原告AA、BB与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第1l号令)第三条均明文规定,投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故原告AA、BB依法享有以个人名义就第三人D银行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向被告CC建设局投诉的权利。被告CC建设局受理原告AA、BB的书面投诉后,作出了投诉理由不成立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该决定与原告AA、BB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原告AA、BB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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