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dmin2008-09-01  43

问题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选项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对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A项中被告的年龄关系到被告的刑事责任能力,而这正是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之一。B。C项中的盗窃事实和被盗物的价值则属于案件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所以A、B。C三项都是正确的。至于D项,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无任何联系,所以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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