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工程基坑深8m,支护采用桩锚体系,桩数共计200根。基础采用桩筏形式,桩数共计400根。毗邻基坑东侧12m处有既有密集居民区,居民区和基坑之间的道路下1.8m处埋设有市政管道。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在基坑施工前,施工总承

admin2019-01-14  24

问题 [背景资料]
某工程基坑深8m,支护采用桩锚体系,桩数共计200根。基础采用桩筏形式,桩数共计400根。毗邻基坑东侧12m处有既有密集居民区,居民区和基坑之间的道路下1.8m处埋设有市政管道。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在基坑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召开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本工程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为专家之一,对专项方案提出了不少合理化建议。
事件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设计要求对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对工程桩采用不少于总数1%的静载荷试验方法进行承载力检验。
事件三:基坑施工过程中,因工期较紧,专业分包单位夜间连续施工。挖掘机、桩机等施工机械噪音较大,附近居民意见很大,到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责成总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文明施工作业时间段规定,现场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2012年真题]
问题:
事件一中存在哪些不妥?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事件一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召开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理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九条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不妥之处: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作为专家组成员。 理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条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属于本项目参建方人员,不应作为专家组成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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