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否准许?( )

admin2008-06-12  10

问题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否准许?(    )   

选项 A、应准许,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经过法院准许   
C、不应当准许,原告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即属确定   
D、不应当准许,被告改变处罚决定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经常发生。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主动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允许。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包括:(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因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系属于诉讼,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的主持者,为了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正常进行,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人民法院。然而,此时的改变无须经过法院同意,因为在这一时期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行诉解释》第50条第1款即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2)对于原告和第三人来说:①如果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满意的,一般会引起撤诉的要求,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②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仍应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③如果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3)对于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尽管法律并未禁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在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国家审判权确认,行政机关对此完全失去处分权。
因此,本题中,A项表述不准确,是错误的;B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C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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